来源: 时间:2015-10-21 00:58:33 浏览数: 人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我县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各基层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精心部署,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同时,明确各级党组织书记为党费收缴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委员为专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党费的交纳标准核定、催收、记账和上缴等日常工作。
二、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交纳党费
(一)交纳范围
中共正式党员、中共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均应交纳党费。
(二)交纳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⑴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⑶机关工人
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⑷企业人员
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活的部分(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受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交纳比例:
⑴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⑵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的1%;
⑶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5000元以上至 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的1.5%;
⑷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的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以上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以上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6、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7、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全面推行党费收缴的有关制度
(一)党费交纳日制度
1、党员党费交纳日。全县的党员党费交纳日统一定为每月20日(遇双休日或节假日可延后)。每月这天,每名党员要主动向所属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2、党(总)支部党费交纳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3日规定为党(总)支部向所在党(工)委交纳党费日(遇双休日或节假日可延后),各党(总)支部将本支部这一季度党费收缴情况向所属党(工)委报告,并上缴所收取的党费。
3、基层党(工)委党费交纳日。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规定为基层党(工)委向县委组织部上缴上半年和下半年党费日,基层党(工)委将上半年和下半年本党委的党费收缴情况向县委组织部报告,并按要求交纳所收取的党费。
(二)党费收缴公示制度
各基层党(工)委(党总支部)要把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设立党费收缴公示栏,对所属基层党组织上缴党费的情况进行公示;各基层党支部也要设立公示栏,对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情况(包括党员交纳党费的时间、应交和实交党费金额、拖欠党费金额、党员补交党费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党费代交、补交制度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党费实行专户专项管理制度
1、及时办理党费专用账户。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桂组通字〔2006〕64号)和县委要求,党费要实行专户专项管理。各基层党委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为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县委代管党费账户的相关资料。各基层党委在收齐党费后,在上、下半年规定时间内足额存入县委代管党费账户(户名:中国共产党平果县委员会组织部;账号:2110604009264108458;开户行:工行营业部),然后持银行回执到组织部开党费收据,便于校对查实。
四、严格考核奖惩
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党员如对党费收缴比例标准存在异议的,党组织负责人要做好解释工作。县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基层党(工)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进行一次检查,并把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作为党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考评。对不能按时、足额收缴和上解党费的基层党组织,将给予通报批评、如遇当年有评先表彰活动的,不能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不能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且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的个人和组织,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中共平果县委组织部
2012年10月25日
中共平果县委员会组织部办公室 2012年10月25日印发